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日期:2025-09-26
按照7號公告第十條規定,納稅人可以選擇將期末留抵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也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在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20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納稅人按照7號公告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應當于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退(抵)稅申請表》。按照上述規定,若你公司選擇在2025年10月及以后申請留抵退稅,應按照7號公告的規定根據最新情況判斷是否符合留抵退稅條件。
以上回復作為國家稅收政策宣傳,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情況應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