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日期:2025-09-26
7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納稅人適用留抵退稅政策,需同時滿足“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規定的除外”及其他留抵退稅條件。
7號公告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可以就繳回當月起發生的增值稅應稅交易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可以自全部繳回次月起按照規定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全部繳回已退稅款后適用留抵退稅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繳回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變更。按照上述規定,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或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選擇一次性將已取得的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照7號公告的規定適用另一類退稅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留抵退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以上回復作為國家稅收政策宣傳,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情況應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為準!
上一篇:我公司符合2025年新出臺的留抵退稅政策規定條件,當期允許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為5000萬元,請問我公司是否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3000萬元,其余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扣?